今年我省遭遇近年来历时最长、范围最广、强度最大的降雨过程,造成全省各地不同程度受灾。省民政厅高度重视社会工作在灾后恢复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为受灾群众提供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服务。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与条件
(一)申报对象
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一年以上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其他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已成立两年以上的申报单位,要求近两年年度考核(年检)合格,已成立一年以上的申报单位,要求上年度考核(年检)合格;
2、拥有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灾害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愿意积极投身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团队,项目工作人员至少包括3名以上持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资格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人员以及1名以上中级社会工作师;
3、在项目实施地开展社会工作专业项目半年以上或已参与灾后重建工作,对当地受灾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二、项目申报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范围
在今年受灾地区开展灾后重建社会工作项目,服务对象为当地受灾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服务内容包括心理抚慰、哀伤辅导、生命教育、生活照料、资源链接、生计发展、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社区重建等心理支持和社会关爱服务。
(二)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性。申报项目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要素,体现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正确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与技巧,有效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作用。
2、合作性。项目应与当地灾后重建工作紧密结合,重点服务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服务对象、重建户等受灾群体,积极参与政府规划的系统重建工程,协助受灾居民实现生活重建。
3、效益性。申报书应围绕结果导向,列出服务可量化的产出、可评估的实施效益和预期社会影响成果等质量导向的效益。申报项目须明确直接受益对象数量规模与间接受益对象数量规模,明确能为服务对象在心理、行为、功能、环境营造等方面带来怎样的具体改善。
4、可行性。申报机构应结合机构自身资源和能力、服务对象的综合情况等,充分论证申报项目的可行性,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实施效果。
5、示范性。申报项目应在灾害社会工作服务方面有创新突破,代表本省救灾领域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发展方向,对同类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三、项目流程
(一)项目申报(2017年7月20日—8月10日):
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或符合要求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联合受灾县(市区)民政局向市(州)民政局提出申请;每个市州限报1个项目,申报资金额度为10—25万元。
项目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经所在县(市区)、市(州)民政局盖章的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正、反面);项目负责人简介及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社会工作相关专业资质证明材料;其他相关印证材料。
申报材料电子版于8月10日前发至指定邮箱。纸质版须经所在县(市区)、市(州)民政部门签出意见并加盖公章,用A4纸双面打印两份,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寄送至湖南省民政厅人事(社会工作)处。
(二)评审立项(2017年8月11日—8月18日)
省民政厅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立项及评估验收工作。评审委员会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方式对项目进行评选,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三)项目实施(2017年9月-2018年8月)
项目立项公示后,项目承接机构与省民政厅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项目服务周期为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
项目承接机构每季度向省民政厅和市(州)民政局报告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州)民政局负责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项目承接机构和市县民政部门在2018年8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项目自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经验及教训等。
(四)评估验收(2018年8月)
评审委员会联合市(州)民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重点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结果、受益对象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执行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厅相关项目。
四、资金管理
本项目资金仅用于立项项目的实施,不得挪作他用。支出范围包括:开展社工服务及需求评估、专业督导、检查评估所需的食宿费、交通费、劳务费(含保险)、专家咨询费、招标服务费、税费等。项目承接单位不得用于支付水电费、物业费、装修改造费;不得用于购买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得用于举办会议、培训班和考察交流活动;不得用于与社工服务无关的开支。
项目承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进行项目财务独立核算(例:XX项目-XX小组活动-文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灾后重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对灾后重建社会工作服务的认识,积极参与,努力作为,督促项目承接机构制定可行的项目计划,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项目取得良好效益。
(二)加强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项目按进度执行。项目一经立项,原则上其服务内容和时间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须变更项目、终止项目执行的,须报省民政厅批准,并按项目实施情况作出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等相应处理。
(三)扩大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重点宣传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在促进灾区社会重建、恢复灾区社会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让全社会更多地关注、了解和支持灾害社会工作。
附件:2017年度湖南省灾后重建社会工作项目申报书
联系人:陈红 张盈盈
邮 箱:hunanshegong@126.com
电 话:0731-84502320
湖南省民政厅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