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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2018年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5项政策简介

  为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回归《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缓解湘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供需矛盾,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深入调研,并征求缴存单位、职工、专家代表意见,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规范和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

  一、对第2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40%。

  近两年,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第2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为20%。该政策执行以来,减轻了职工首付款压力,为职工顺利购房提供了支持。但由于职工贷款需求旺盛,加上宽松的政策,中心资金规模又有限,造成了贷款等候现象。为充分满足首次贷款职工需求,避免或减少等候时间,我中心决定提高第2次贷款首付比例,将充足资金用于首次贷款职工。

  二、可贷额度按职工最长可贷年限和帐户余额确定。

  (一)职工个人帐户余额、缴存年限是合理确定可贷额度的因素,因此,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了可贷额度公式:

  可贷额度=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年限×家庭系数+住房公积金余额。

  “月缴存额”指借款人本人月缴存额;

  “最长可贷年限”指借款人自申请贷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家庭系数”指借款人单方缴存公积金,系数为1,夫妻双方缴存,系数为1.1;

  “住房公积金余额”指借款人申请贷款之日,单方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

  中心审批贷款时,除按上述公式计算外,还会结合首付比例、偿还能力、信用情况等,最终确定借款人实际贷款金额。

  (二)最高可贷额度和最低可贷额度

  根据公式计算,可贷额度大于35万元,按35万元确定;可贷额度小于15万元、但偿还能力足够,可贷额度按15万元确定。

  (三)非公企业员工仍按月缴存额确定可贷额度

  为继续调动企业建制积极性,支持员工贷款需求,对非公企业员工不受可贷额度公式限制,仍按月缴存额确定可贷额度,即:月缴存额在200-491元之间的,可贷额度为30万元;月缴存额在492元(含)以上的,可贷额度为35万元。

  三、取消“延长还贷时间”政策。

  从2013年3月至今,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长了还贷时间。这项政策虽有利于年龄偏大的职工,但同时加大了贷款资金使用,且与《条例》相抵触。为回归《条例》,故取消该政策。

  四、取消缴存人(含子女、父母)在我州以外城市购房贷款申请。

  取消的目的主要是使住房公积金资金在州内使用,支持湘西州房地产市场,充分满足职工在州内住房消费。另外全国已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可以到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就业大学生、优秀人才有关优惠政策。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1年3月起对新就业大学生、优秀人才实行了优惠的贷款政策。政策执行6年来,对大学生减轻首付款压力、及时得到公积金贷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政策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即可申请购房贷款、首付比例下浮10%等均不符合住建部《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因此,中心不再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以上规范和调整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30日

来源: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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