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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扣留事故车辆不得收停车费

  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事故检验鉴定费由交管部门承担

  5月又有利好消息。昨天,公安部门发布规定表示,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事故检验、鉴定费等费用由交管部门承担。

  除了减免费用外,还将简化办案程序,加快事故处理时间。同时,会在网上公开事故认定书,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这样一来,市民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省时又省力了。

  红网时刻5月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吴和健)5月1日,记者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信号及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5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共出台了4个方面15项新措施。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出台了4项新措施。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修订的《规定》也作了新的规定。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的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此次新规还从完善事故复核程序、强化公开透明等方面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不仅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纳入复核申请范围,还新增了当事人可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还新增了可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取消了对原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

  5月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证实,此次新规出台后,还将推行网上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复杂、疑难伤人事故证据也将予以公开。同时,今后交通警察在处理事故时也均应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具体详情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权威发布为准。

来源:红网

作者:吴和健

编辑:杨姝

本文为湘西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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