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为机构编制提供遵循,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做好机构编制工作都必须将法治精神贯穿其中。
一、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民主为法治奠基,法治为民主赋能,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一是强化党的领导,把握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和民主法治建设相互联系、高度统一。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民主的正确方向,不断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实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同时,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民主法治,可以厚植党的领导的民意基石,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二是体现人民意志,厚植全过程人民民主、全面依法治国的底蕴。党的根本宗旨决定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民主的核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邓小平同志有句名言,“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了群众积极主动性,实现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同时,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只有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才能实现以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是执行制度法规,让民主观念、法治理念落实落地。坚持把民主观念、法治理念贯穿组织工作始终,以党的组织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为重点,严格遵守《党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公务员法》《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等制度,认真执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规定程序,确保组织选举、干部选拔、干部监督、评先评优等都依法依规进行,以法治化、民主化提高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用法治思维努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明确指出:“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理念,不断提升机构编制法治化建设水平。
一是把握“坚持党的领导”这根主线,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机构编制工作始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机构编制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机构编制资源是重要的政治资源、执政资源”。要着力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制,厘清职责范围,理顺隶属关系,充分体现各级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地位。认真落实组织部门归口管理,把机构编制工作放在党管干部、党管组织的全流程中统筹谋划,更好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为党和人民事业提供坚强执政保障。二是遵照“优化协同高效”这个原则,提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效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坚持科学合理、权责一致,有统有分、有主有次,履职到位、流程通畅,通过“控、减、调”把住总量、腾出余量、用好存量,更好盘好盘活机构编制资源。树立编制资源“一盘棋”意识,根据职能和任务调整情况,科学配置、动态调整、合理使用编制,用好“编制周转池”等政策,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调配使用,特别是聚焦打造“三区两地”、建设“五个湘西”,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关键领域倾斜,保重点、保民生、保基层,更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三是落实“机构编制法定化”这个要求,推进机构编制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制度化。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试行)》等政策法规,按“三定”规定设置机构、理清职责,按“三定”规定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凡涉及部门职能调整、机构设置或变更、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各级编办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同时,把机构编制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范围,通过强化刚性约束,把紧监督关口,切实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来源:团结报
作者:刘章宇
编辑:张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