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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辱骂他人!泸溪浦市两名男子被依法行政拘留
2019-10-12 21:55:5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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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湘西10月12日讯(通讯员 田娟 龙洋)10月9日,泸溪县公安局浦市派出所查处一起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的寻衅滋事案件,行政拘留两人。

10月5日晚,浦市镇某村村民李某华酒后在本村微信群浏览聊天记录,看到之前群内有人因琐事议论、发表不同意见,在未了解事情缘由的情况下,张冠李戴,污言秽语大肆辱骂驻村辅警梅某。10月8日,正当民警对此事进行调查过程中,该村村民钟某与同村王某华在群内又发生争执,随后钟某在微信群内肆意辱骂,驻村工作队员荀某出言制止后,钟某又辱骂荀某。两人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10月9日,浦市派出所民警调查情况后,将二人口头传唤至该所执法办案区,经询问,两人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如实陈述,并表示十分懊悔。

目前,李某华、钟某分别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5日的处罚。

民警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如果有人心存侥幸

触犯法律底线,那么等待他的一定是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等),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田娟 龙洋

编辑: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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