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西8月26日讯(通讯员 彭绍辉)“您好,我刚刚路过岳麓大道与行政大道交叉路口时,被车牌号为湘UE63**的车辆溅了一身水,又臭又脏的污水溅到我衣服、裤子、鞋子上!真是烦人……”8月25日,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电话,该群众语气相当愤怒。民警立即查询该车信息并通知车主前来交警大队处理。
符某某“野蛮驾驶”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
“警察同志好,我今天下午是开车经过了岳麓大道与行政大道交叉路口,由于车速比较快没注意到路面有积水,更不知道水花溅到了行人身上……”当天下午,湘UE63**车主迅速来到交警大队连忙向民警解释。
“机动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应该低速通行,你知道不知道?驾驶证、行驶证请拿出来……”“知道,知道,我愿意接受处罚……”经过民警耐心细致教育,驾驶员符某某主动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驾驶员符某某行经漫水路时未低速通行的“野蛮驾驶”行为,给予罚款100元并批评教育的处罚。
下一步,龙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针对车辆超速行驶、违法停车、随意变更车道、行经人行横道不避让行人以及工程运输车辆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野蛮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及整治力度,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处理,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来源:红网
作者:彭绍辉
编辑:张艺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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