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西10月28日讯(通讯员 张滕慧子 向斌)近日,为深入推进岁末年初安全生产百日大会战,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成功办理了1起非法加注汽油涉嫌危险作业罪的行刑衔接执法案件,该案件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危险作业罪”入刑以来,吉首市首次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处理的刑事案件。目前,吉首市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据了解,今年8月,吉首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辆红色厢式货车疑似在209国道附近非法加注汽油。9月1日,该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在209国道(方圆汽修厂)附近一废弃制砖场内,一红色厢式货车车厢内装有小型铁罐、加油机、加油枪等加油设备,正给一辆小型汽车加注汽油,另有七辆小型汽车正在等待加油。经现场调查核实,该红色厢式货车现场负责人员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明材料,市公安局立即将涉案当事人带离进行调查,同时在应急部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和湘西自治州燃气有限公司的配合下,对现场油品、运输车辆进行了异地扣押。
后经专业机构检测,现场查获加注的是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条例,该案当事人未办理项目安全审批手续、未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该行为涉嫌触犯危险作业罪。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普法宣传】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这意味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到的三种情形,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切实整改问题隐患,避免担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提出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违法成本已依法大大提高,将“惩恶于已然”和“防患于未然”相结合,充分国家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决心,也必将对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和制裁,也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效督促其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来源:红网
作者:张滕慧子 向斌
编辑: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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