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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法院近1年受理毒品案件238件 判处刑罚3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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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湘西6月25日讯(记者 彭婷 通讯员 周发)6月25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6月以来全州法院涉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公布5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湘西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马如刚,湘西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龚文中出席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布会由湘西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群主持。

马如刚介绍,湘西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重点严惩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严重毒品犯罪,注重依法严惩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等涉毒次生犯罪。同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偶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的前提下,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018年6月以来,湘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毒品案件238件,审结229件,判处刑罚309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8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2人。

马如刚表示,湘西州两级法院将继续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法院禁毒工作,弘扬法治,震慑犯罪,坚定不移打赢禁毒人民战争,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附件:5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李家华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情况

罪犯李家华,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2012年5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8月27日刑满释放。

罪犯李家华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上旬,先后9次分别向同案被告人彭运江、彭小春和黄荣誉(均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9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克、海洛因973克;李家华还亲自或者指使他人2次将其中的150克海洛因从广东省广州市运输至湖南省永顺县并贩卖;2016年4月10日,李家华指使黄荣誉、韦念高(已判刑)携带其中674克海洛因从广州市乘车运输毒品前往永顺县,在运输途中被永顺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二)判决结果

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李家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家华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李家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近期对罪犯李家华执行死刑。

二、彭兴玉、林志育、王华、李棚辉、林灿亮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彭兴玉,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保靖县迁陵镇。2015年8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在押。

被告人林志育,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2011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押。

被告人李棚辉,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保靖县迁陵镇。2009年3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5月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在押。

被告人王华,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保靖县迁陵镇。现在押。

被告人林灿亮,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现在押。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兴玉到广东省陆丰市找被告人林志育购买冰毒,并邀约被告人王华、陈伟(不起诉)一同前往。因购毒款不够,彭兴玉安排被告人李棚辉给林志育转账10000元,并安排李棚辉给林志育转账2500元购买麻古。2017年10月19日,林志育取得冰毒后和被告人林灿亮将冰毒和麻古藏在一辆儿童玩具车座椅内,由林灿亮放上中巴车从博美镇运到深圳市龙岗区。陈伟根据彭兴玉、李棚辉的安排取得儿童玩具车后乘车返回花垣县。20日,陈伟从花垣县回保靖县途中被抓获,公安民警从陈伟所带的儿童玩具车内搜出冰毒1983.85克、麻古9.66克。公安民警在李棚辉和彭兴玉的租住房内搜出冰毒10.19克、麻古0.9克。

2017年8月至9月,彭兴玉三次向向兵、彭俊、孟勇贩卖1600元冰毒。

2017年9月至10月,李棚辉三次在其租住房内容留王华、方自晖、彭兴玉吸食冰毒。

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彭兴玉、林志育、李棚辉系主犯,王华、林灿亮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林志育、王华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李棚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棚辉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5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彭兴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林志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李棚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王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五、被告人林灿亮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冯波、姚元鹏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冯波,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首市电机厂安置房。2001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在押。

被告人姚元鹏,男,1978年6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首市光明新村。2009年9月3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在押。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冯波六次向孔云峰、秦辉、王建、刘国庆贩卖2.9克冰毒,公安机关在冯波的住处搜出13.14克冰毒。冯波共贩卖冰毒16.04克。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姚元鹏十次向朱小伟、黄道松、冯波贩卖3.87克冰毒。

冯波、姚元鹏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5日,古丈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冯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姚元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冯波贩卖毒品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姚元鹏贩卖毒品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张晓英、刘又文、方辉、杨培、龙坚、向兴鹏、陈昊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晓英,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水顺县灵溪镇。现取保在家。

被告人刘又文,男,1989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保靖县迁陵镇。现在押。

被告人方辉,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保靖县迁陵镇。现在押。

被告人杨培,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保靖县复兴镇。现在押。

被告人龙坚,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保靖县迁陵镇。现在押。

被告人向兴鹏,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保靖县迁陵镇。现在押。

被告人陈昊,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保靖县迁陵镇。现在押。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张晓英十次向张田、龙坚、陈昊、彭兵贩卖冰毒。其中,被告人刘又文居间介绍龙坚、彭兵向张晓英购买冰毒四次;被告人方辉居间介绍龙坚向张晓英购买冰毒一次。2018年2月至5月,刘又文三次容留彭兵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8年5月,方辉三次向向兴鹏贩卖700元冰毒。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杨培三次向王世松、吴雷、向兴鹏贩卖800元冰毒。2018年5月,被告人龙坚两次向方辉、彭小花贩卖550元冰毒。2018年2月至5月,龙坚六次容留王德江、彭小花、方辉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8年5月,被告人向兴鹏四次容留彭杉、贾明磊、杨培在宾馆及其家中吸食冰毒。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陈昊四次容留向煜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张晓英系主犯,刘又文、方辉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昊、张晓英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刘又文、龙坚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二)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5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张晓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刘又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方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四、被告人杨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被告人龙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六、被告人向兴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七、被告人陈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被告人曾辉、冷荣涛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曾辉,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娄底市新化县金凤乡。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在押。

被告人冷荣涛,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永顺县灵溪镇。现在押。

2018年7月,曾辉伙同冷荣涛两次向肖富林、杨超贩卖400元海洛因。2018年6月至7月,曾辉三次容留冷荣涛、张寒春在其所开的宾馆房间内注射海洛因。

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曾辉、冷荣涛均系主犯。曾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辉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冷荣涛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辉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二)判决结果

2019年6月25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

被告人曾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冷荣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红网

作者:彭婷 周发 刘昱林

编辑:杨姝

本文为湘西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xx.rednet.cn/content/2019/06/25/5613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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