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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法院妥善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获赠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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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案件当事人为法官赠送锦旗。

红网时刻湘西8月28日讯(通讯员 彭诗)近日,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蒋厚军收到当事人向某平送来的锦旗,向某平就自己诉被告杨某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秉公执法表达感激之情。

2019年3月7日,保靖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叶某金、叶某秀、向某平、向某珍与被告杨某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湘西州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并及时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2日11时05分,受害人向某华为原告家属,在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S231线某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与相对方向由被告杨某旺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向某华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向某华经花垣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当天转入湘西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向某华出院后回当地龙山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治疗两天,于同年8月26日因呼吸衰竭死亡。

对于该事故,保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保靖交警队)于2018年9月14日对该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旺无责任。受害方家属不服,向湘西州交警队申请复核,湘西州交警责令保靖交警队重新认定。保靖交警队于同年10月25日仍作出向某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旺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向某华家属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故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被告杨某旺驾驶事故车辆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时,因被告杨某旺驾驶的小型面包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通过司法鉴定为46km/h~48km/h,受害人向某华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通过司法鉴定为50km/h~55km/h。事发地点属于转弯路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故被告杨某旺、受害人向某华转弯车速均超过每小时30公里,车速过快。受害人向某华驾驶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漆划黄色单实线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该院认定受害人向某华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70%),被告杨某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0%)

事故发生后,被告向某华先后在花垣县人民医院、湘西州人民医院、龙山县某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合计花费41,978.39元。该院还确定了赔偿项目及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733,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100元一天标准为1,500元;护理费,比照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为1,968元;营养费为4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1,80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上述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为894,758.89元。故被告湘西州财产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方交强险110,000元;商业三者险:(894,758.89元-110,000元)×30%=235,427.67元。两项合计为345,427.67元。因本案赔偿金额均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故被告杨某旺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叶某金、叶某秀、向某平、向某珍经济损失345,427.67元的判决。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并协调保险公司积极理赔,目前该案正在理赔过程中。

来源:红网湘西站

作者:彭诗

编辑:李艳华

本文为湘西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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