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西2月7日讯(通讯员 梁鸣 田娟)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了全县人民群众的心,正值大家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之际,仍有个别人员不顾大局甚至为泄私愤而触犯法律,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截止2月7日,泸溪公安重拳出击,共查处行政案件5起,行政拘留8人,警告2人。
案例一:达岚镇陈某海等两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案
2月5日上午,达岚镇都用村三组村民陈某海因对相关政策执行不理解,故意制造纠纷,妨碍该村疫情检查点正常秩序。随后又驾驶三轮车将检查点的路障车保险杠撞坏,并与儿子陈某一同殴打路障车司机。
2月5日,泸溪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海的寻衅滋事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依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的殴打他人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贰佰圆的处罚。
案例二:武溪镇覃某花殴打他人案
2月5日9时许,武溪镇上堡村覃某花与丈夫杨某华骑摩托车经过该村防疫检查点时,覃某花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接受检查,并移开路障准备强行通过,经工作人员劝阻制止后,覃某花多次辱骂现场工作人员,并将其中一名工作人员右脸抓伤。
2月5日,泸溪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覃某花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三:合水镇张某等三人阻碍执行职务案
2月3日20时左右,合水派出所在入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发现合水镇祖坟山村一组张某家中有10余人聚集打麻将,民警当即进行警告驱散。张某、张某安、张某军等人随后用销毁的麻将机及砸碎的啤酒瓶故意阻塞公路,意图阻止民警巡逻车辆通行。
2月4日,泸溪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安、张某、张某军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五日、五日的处罚。
案例四:合水镇杨某、徐某寻衅滋事案
1月28日14时许,合水镇政府在该镇木龙村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该村杨某、徐某两人酒后以工作人员会将病毒带入为由,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推搡,虽经村民全力劝阻,但两人仍未收敛,又多次点燃爆竹丢在防控工作人员身旁炸响,导致防控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月29日,泸溪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分别对杨某、徐某两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五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罗某、王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1月29日上午,湖南湘潭市罗某、王某二人驾驶湘C牌照车辆从湘潭至泸溪接人,经过我县高速公路出口的疫情检查点时,工作人员根据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2号通告的规定,要求罗某、王某不得进入城区,但可电话通知其朋友到收费站搭车,但二人拒不服从安排,驾车冲过防疫检查点,随后被公安机关拦截。
当天,泸溪公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罗某、王某予以警告处罚。
附: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道路通行,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二、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行为。
三、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疫物资,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依法打击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故意与他人及不特定群体密切接触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依法打击进入车站、地铁、港口、机场、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碍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行为。
六、依法打击虚假制售医疗防疫物资,虚假募捐,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财物、实施诈骗的行为。
七、依法打击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媒体上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八、依法打击旅馆不如实查验登记、不实时上传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住宿,房屋出租人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的行为。
九、依法打击殴打伤害医务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正常秩序,妨碍医疗救护、疫情防疫等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
十、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实施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湖南省公安厅
2020年2月6日
来源:红网
作者:梁鸣 田娟
编辑: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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