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西5月22日讯(通讯员 彭诗)5月21日,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杨某菊与被执行人田某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罚款3000元。
据悉,2019年6月,田某伍借款95008元用于购买小汽车,并将环保随车清单、一致性参数及车辆行驶证抵押给杨某菊。借款经杨某菊多次催取未果,遂诉至保靖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法院判决结案,但田某伍未并未履行法院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杨某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5月14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该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田某伍立即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经查,田某伍修建了一个六口鱼塘,并将借款所买来的小汽车以51300元的价格卖出,一部分支付给工人工资,一部分用于修建鱼塘设施。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田某伍既未在报告财产令指定期间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执行。5月21日,该院将田某伍传唤至该院执行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田某伍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限于2020年5月25日前交纳的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彭诗
编辑: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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