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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特别重大贩卖毒品案件 被告人最高获刑18年

红网时刻湘西7月8日讯(通讯员 向玮)为深入推进全省法院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着力营造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声势,7月6日上午,龙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海明、李章、龚本军、龚贤君、罗其鹏、王安军、王锋、周艳、梁清献、许玉华、向宇环、陈龙舟特别重大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海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李章、龚本军、龚贤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罗其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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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李章贩卖毒品冰毒、麻古、海洛因共计179.04克,实际取得违法所得71000元;被告人龚本军单独贩卖毒品冰毒90克,与李章共同贩卖毒品冰毒11克,帮助龚贤君、梁海明贩卖毒品冰毒48克,实际取得违法所得11250元;被告人梁海明单独贩卖毒品冰毒21.1克,与龚贤君共同贩卖毒品冰毒57克,实际取得违法所得5270元;被告人龚贤君单独贩卖毒品冰毒42克,与梁海明共同贩卖毒品冰毒57克,实际取得违法所得6500元;被告人罗其鹏单独贩卖毒品冰毒10克,与龚本军共同贩卖毒品冰毒37克,实际取得违法所得2100元;被告人王安军、许玉华、梁清献、向宇环贩卖毒品冰毒15克至0.5克不等;被告人王锋、周艳、陈龙舟分别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冰毒37克、16克、0.5克。被告人梁海明还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海明殴打、侮辱他人,以暴力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符合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李章、龚本军、龚贤君、梁海明贩卖、运输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其鹏、王安军、梁清献、许玉华、向宇环贩卖毒品冰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锋、周艳、陈龙舟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冰毒而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后果,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向玮

编辑:李艳华

本文为湘西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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