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泸溪:小客车违规超载15人 多人被刑事立案

红网时刻湘西8月18日讯(通讯员 粟丹)4台小客车违规超载接送学生,幼儿园负责人明知超员不予制止,司机及幼儿园负责人已触犯刑法。近日,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该五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刑事立案,并对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2021年6月24日,泸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举报称:一乡镇幼儿园接送学生的车子存在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大队立即组建案件调查工作专班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经依法调查核实,6月24日下午16时许,罗某某驾驶湘UT6**8农村短途公交车接送某幼儿园师生过程中装载学生老师共24人(核载9人),系严重超员,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又发现,该幼儿园实际负责人王某某聘请了四名驾驶人分别驾驶湘UT6**8、湘UK0**5、湘UB**54、湘U9**87号农村短途公交车长期从事某幼儿园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校车业务,且该四辆农村短途公交车在接送学生上下学期间多次严重超员。而该幼儿园负责人王某某明知聘请的罗某某、李某某、李某、罗某四人驾驶的农村短途公交车在从事校车业务期间存在严重超员问题,不予以阻止,反而默许并提供帮助,构成共同犯罪。该五人在得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承诺不会再犯。

为严厉打击非法接送学生且严重超员的违法行为,杜绝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大队报请泸溪县公安局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李某、罗某五人予以刑事立案。

泸溪交警提醒:《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

作者:粟丹

编辑:张艺凡

本文为湘西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xx.rednet.cn/content/2021/08/18/9818503.html

相关链接

    频道精选

  • 重要新闻
  • 时政
  • 政法
  • 民生
  • 县市区
  • 公示公告
  • 旅游
  • 经济
  • 教育
  • 红图
  • 精彩视频
  • 虢正贵
  • 龙晓华
  • 综合专题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湘西站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