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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湘西州分行2021年反洗钱宣传活动丨反洗钱知识课堂(二)

“自洗钱”入刑!

一、“自洗钱”行为正式定义为犯罪

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一共有48项内容。其中,第14项是对原《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修正。与原规定相比,新《刑法》第191条的最大变化是将“自洗钱”行为列入了洗钱罪打击的范围。其中有关第191条“洗钱罪”的修正过程不仅体现了国际国内不断增加的对打击洗钱犯罪的强烈需求,也映射出国际反洗钱和国内行政领域反洗钱执法打击力度的加大。

“自洗钱”是洗钱行为中的一种重要类型。按照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洗钱行为与第三人实施的洗钱行为。前者就是所谓的“自洗钱”,即“自己犯罪自己清洗”,其本质仍然是洗钱行为,但特殊之处在于其实施主体是获得犯罪收益的上游犯罪分子本身。

191条最显著的修改就是“自洗钱”行为将正式纳入洗钱罪范畴,新修正案相比原条文删除了“明知”、“协助”的表述。通俗的说,企业在犯洗钱罪上游犯罪后的赃款处置行为可能再被以洗钱罪定罪,并和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处理。而第三方的协助行为不受影响,仍依照之前原则定罪。

自洗钱入罪意味司法机关在侦办上游犯罪时,还可以单独针对嫌疑人的自行洗钱行为立案调查,将增大司法机关的调查、追赃力度,直接威慑所有洗钱行为参与方。这便于司法机关的跨境犯罪、金融犯罪的追赃工作。跨境金融服务企业尽管不是惩处“自洗钱”的打击对象,但随着追赃力度加大,也要更加审慎对待更加严格的刑事合规风险。而涉嫌从事跨境金融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的金融科技企业,具备自行转移所得收益即“自洗钱”的能力,可能面临较之前更严重罪行指控。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洗钱罪的修改,不仅与监管部门的监管趋势相一致,亦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洗钱犯罪的坚定态度,显示出监管立志于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和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的努力与决心。对于切实提高洗钱犯罪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六个典型案例

01贵州

雷山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今年6月成功侦破一起贩卖毒品案和自洗钱案,抓获贩毒人员1人。经查,2019至2020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多次贩卖毒品K粉给下线吸毒人员蔡某某、邓某某、杨某等人进行吸食和贩卖。办案民警在对欧某某贩卖毒品获得的毒资及资金链进行梳理研判时,发现欧某某在贩卖毒品期间利用其嫂子及朋友熊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及银行卡收取蔡某某、邓某某、杨某支付的毒资10万余元,意图掩饰隐瞒其毒品犯罪所得,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掌握相关证据后,办案民警在移送起诉时根据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法律条款向检察机关建议追加欧某某洗钱罪。同月,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已被雷山县公安局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欧某某自洗钱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破获的第一起自洗钱案件。

02安徽

被毒品折磨多年,2020年出狱后,30多岁的女子费某本已下定决心,要回归正常生活,不料又被“毒友”拉下水,当掉结婚时的金项链参与贩毒。为了隐瞒家人、逃避打击,费某把贩毒所得转给好友,然后“小额多笔”要回,以达到洗白的目的,不想随着“自洗钱”的入罪,她被判了更长的刑期。今年3月,合肥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发现一名涉毒前科人员向管某某购买毒品。随后,这条线索被移交给蜀山分局,双方联合成立专案组,围绕管某某的‘毒友圈’展开调查,不久,费某被发现了。随着专案组的调查,这个隐藏在合肥市以贩毒牟利的零星贩毒团伙浮出水面。该案涉及吸贩毒人员较多,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贩毒行为非常隐蔽,而且毒品来源渠道复杂。专案组决定实行“围绕主线、分段打击、各个击破”的侦查策略。历时一个多月,警方梳理出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费某、杨某某,并将与之相关的18名吸贩毒人员逐一锁定。5月26日,专案组民警调查发现,贩毒团伙中的嫌疑人王某某刚从外地购买冰毒回到合肥准备“出货”,专案组立即决定收网,在安徽合肥、淮南以及浙江绍兴等地统一行动,将3名主要犯罪嫌疑抓获。此后,专案组乘胜追击,又陆续抓获包括费某在内的其他18名吸贩毒人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专案组还发现费某有“自洗钱”的犯罪行为。费某将一部分贩毒非法所得转交给“毒友”程某某,并在短时间内采用“小额多笔”的方式,又从程某某手中要回毒资,以达到将非法所得洗白的目的,已涉嫌“自洗钱”犯罪。虽然没有先例可以借鉴,但相关部门通过案件会商、分析研究适用法条,用细致严谨的工作为案件公诉、审理打下扎实基础。6月17日,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费某。7月13日,蜀山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03陕西

今年7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毒品犯罪洗钱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从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8月1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军贩卖毒品82次,约重100余克。马某从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向王某贩卖毒品42次,约重20余克。马某从2019年底至2020年11月向郝某贩卖毒品17次,约重90余克。马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贩卖毒品的非法所得转给其妻子郭某,郭某明知马某贩卖毒品,仍然将钱从微信转到银行卡内进行保管,一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及购买保险,属于洗钱共犯,一部分取现后交给马某用于购买毒品,属于贩卖毒品共犯。经查证,郭某的银行账户有大量资金交易记录,是其丈夫马某贩卖毒品非法所得后交给自己保管,其为马某贩卖毒品转移、隐瞒毒资。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郭某的行为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提供资金账户,存取钱款的方式转移毒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4浙江

7月30日,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对县某单位公职人员吕某的“自洗钱”行为,以洗钱罪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台州市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1.污水零直排证上的“好处费”。2020年,宁波某建设工程公司因相关企业拖欠污水零直排工程款,其法人代表曹某找到了当时负责工业园区内企业排水证办理以及发放的公职人员吕某,希望吕某在发放排水证过程中对拖欠污水零直排工程款的相关企业的排水证进行暂缓或延迟发放,由曹某出面辅助相关企业办理排水证,以此促使相关企业支付工程款。吕某表示同意,并和曹某约定,每本排水证给吕某2000元好处费。2020年到2021年,吕某共收到曹某送来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事情败露开始“自洗钱”。2021年初,曹某因其他行贿行为被监察机关留置。今年4月,曹某被解除留置后,吕某马上打电话询问曹某,有没有交代送他好处费的事,曹某支支吾吾说不清,担心事情败露的吕某立马赶到宁波与曹某见面,得知曹某已将送他好处费的事情向监察机关交代后,甚为恐慌。

为逃避审查,吕某立刻联系某环保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企图与其串通将曹某送的好处费掩饰成帮邢某代收水样检测费。实际上完全没有收到过曹某方任何水样检测费的邢某出于义气答应了吕某,并依吕某要求开具了一张收据。

3.法网恢恢终落网。吕某将好处费掩饰成水样检测费的行为,并没有帮其成功脱罪。5月底,吕某被县监委立案调查,并于6月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吕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同时,吕某以及为了逃避打击和切断自己与上游犯罪的受贿款联系实施洗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涉嫌洗钱罪。

05沈阳

今年8月,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对谷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提前介入过程中,发现谷某涉嫌“自洗钱”犯罪线索。被告人谷某于2021年4月期间,在境外缅甸用邮寄的方式向境内贩卖、运输毒品,使用其女友、弟弟等人的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收取毒资,然后转账至自己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账户内,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开发区检察院在发现该案件线索后,立即抽调经济犯罪专项员额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组建反洗钱犯罪专班,并迅速向沈阳市检察院经济犯罪部门汇报。该案于8月3日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详细讯问被告人、逐项核实转账记录,认真审查证人证言,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侦查取证提出指导意见。8月7日,市检察院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市检察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相关单位人员参会,会议围绕准确适用罪名、严格审查证据、明晰资金流向等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进一步凝聚惩治犯罪合力。2021年8月12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谷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辽宁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06江西

2021年4月下旬,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在提前介入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曹某某利用其妻子的支付宝账号转移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有自洗钱嫌疑,立即向萍乡市检察院报告。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主动邀请人民银行反洗钱业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三方会商,确定具体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在介入侦查阶段,引导制定详细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等侦查取证方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提高办案效率自行补充侦查,获取曹某某夫妻名下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确保了该案在审查起诉一个月内提起了公诉。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持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曹某某从拒不认罪转化为认罪认罚,最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2021年8月26日,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万一千元。

来源:红网

作者:

编辑: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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