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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酒驾!吉首交警曝光4起酒醉驾典型案例

红网时刻湘西12月25日讯(通讯员 陈玫 罗倩)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得到社会广泛认同,渐渐成为大多数人自我约束的文明理念,可仍有人在法律红线上,疯狂试探。为增强震慑警示效果,吉首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对涉及酒醉驾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案例一:12月17日22时许,一中队民警在吉首市鸿锦国际至团结广场路段,对一辆湘UD***0牌照的小型轿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鲁某红面部通红,驾驶室内弥漫着明显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鲁某红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5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民警核验驾驶证信息时,又发现其在2019年9月就曾因饮酒驾驶被处罚,此次酒后驾驶属于“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依法对鲁某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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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2021年12月19日21时许,张某驾驶号牌为湘UF***5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市委党校外路段时,被一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的行政处罚。目前,吉首市公安局已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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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2021年12月20日22时许,田某中驾驶号牌为湘UO***8小型轿车行驶至G209复线乾州汽车总站外路段时,被二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田某中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63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依法对田某中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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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2021年12月22日21时许,罗某驾驶号牌为湘AN***S小型轿车行驶至吉首大学正门外路段时,被二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罗某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74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依法对罗某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吉首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极易引发恶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较大。岁末年初之际,亲朋好友聚会多,酒可以喝,但是方向盘绝对不能握!遵守法律,尊重生命,请远离酒后驾驶!

来源:红网

作者:陈玫 罗倩

编辑:张艺凡

本文为湘西站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xx.rednet.cn/content/2021/12/25/10679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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