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记录表表及不合格消防产品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网时刻湘西3月16日讯(通讯员 田媚)龙山县某家足浴店因违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不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消防救援大队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该场所法人代表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5日,龙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足浴店使用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同时经现场核查,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2/ABC4型),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12第6.7.1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责令该场所限期7日内整改完毕。
3月12日,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场所逾期未改。对此,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与该场所负责人讲清了违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严重危害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该场所法人代表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予以警示。
龙山消防提醒:各单位请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而购买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广大市民也要提高消防产品辨别意识,共同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来源:红网
作者:田媚
编辑: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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