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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2017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17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报送对象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州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报送2017年度报告。

  二、年报报送时间

  2018年1月1日 至 2018年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要求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提交成功即为完成年度报告。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

  需要更正已经年报公示信息的,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度报告后,选择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度报告的结果。

  四、年报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采取电子化方式报送年度报告。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 http://hn.gsxt.gov.cn ),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进行填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可以选择工商联络员登录、个体工商户年报登录或者CA证书登录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前须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工商联络员备案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请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的公告》 要求进行,已办理联络员备案并公示信息的企业可按照原有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填报公示相关信息。

  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上述电子化方式申报年报,也可以按照纸质方式进行申报,两种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法律责任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除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之外,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公示其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信息、股东出资信息、股东变更信息等其它有关信息。

  工商部门对报送年度报告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通告

  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

来源:湘西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辑:杨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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